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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2

公告 有關112年上半年度本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請受獎助單位於活動完畢30日內辦理請款事宜,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請於辦理完畢 30 日內檢具本案領款收據、經費實際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表各 1 份及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簽到表)、經費結報表各 1 式 2 份,函報本府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上述經費結報表格式務請於附件下載。

四、如有疑問請電洽承辦人詢問。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李怡葶
連絡電話: 03-8462860 分機269
公告時間: 2023-06-17 15:41:00
最後修改: 2023-06-19 16: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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