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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

請本縣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確實依據託藥措施協助幼兒用藥,以維護幼兒權益。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6 月 1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078092 號函辦理。
  • 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教保準則)第 11 條 規定略以,「...(第 2 項)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第 3 項)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 得以侵入方式為之。(第 4 項)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 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幼兒園若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 ,請勿私自提供幼兒藥品。
  • 另重申教保準則規定意旨係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爰定明幼 兒園應依前開準則規定訂立託藥措施,包括託藥制度、託藥程序及用藥之注意事項,請各教保服務機構確依前開準則辦理託藥事宜。
  • 花蓮縣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安全餵藥流程:
    1. 絕不主動提供幼兒任何藥品。
    2. 家長提出申請並出示托藥單及醫師處方簽。
    3. 仔細檢視家長委託藥是否為醫師處方有效日期內之藥物。
    4. 根據委託藥單上的餵藥時間、藥品劑量等內容,依據「三讀五對」的流程進行餵藥。
    5. 於聯絡簿及園務紀事中詳實紀錄。
  • 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安全教育知能,將用藥安全觀念融入教 保活動課程,以建立幼兒安全之生活習慣及行為,教育部國 教署編製之安全教育相關教材電子書及教具電子檔已置於全 國教保資訊網/課程與教學/參考資料/教材/安全教育議題,請各教保服務人員自行下載運用。
  •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2 條規定,託藥措施是教保服務的內容之一,是幼兒照顧的一部份,依規定要接受家長的委託,協助幼兒用藥,以維護幼兒權益。
  • 幼教工作的確辛苦,但託藥措施一直都是教保服務的一環,只要幼兒園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1 條規定,確實訂定相關託藥措施,而在協助幼兒用藥時,以醫療機構所開立的藥品為限,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並確實核對藥品、藥袋內容,依所載方式協助用藥,將可減少不必要之糾紛發生。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羅盛宣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0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3-06-20 13:35:00
最後修改: 2023-06-20 14:39:28
點閱數: 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