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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113年上半年度本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請受獎助單位於活動完畢30日內辦理請款事宜,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請於辦理完畢 30 日內檢具本案領款收據、成果報告(含照片及簽到表)各 1 份及經費收支明細表 1 式 2 份,函報本府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上述經費結報表格式務請於附件下載。

四、如有疑問請電洽承辦人詢問。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李怡葶
連絡電話: 03-8462860 分機269
公告時間: 2024-04-22 16:55:00
最後修改: 2024-04-24 1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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