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113429

公告 【準公】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113學年度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10 月 1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2242 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 15 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得向地方政府申請 113 學年度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於 113 年 8 月 1 日以前加入準公共第 3 期程之教保服務機構。

(二)補助項目及用途: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倘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請優先申請。

(三)補助經費:
    1.每園最高補助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
    2.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

(四)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及攝影機以每臺3 萬元為上限、相機以每臺1 萬元為上限、印表機(含墨水匣)以每臺2 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且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 30%

(五)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3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六)為落實政策效能,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將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

(七)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並獲補助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充實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經費之項目,將不予補助

三、請各機構檢附申請書、財產清冊、估價單、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於113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前免備文報府申請,逾期不候。

 

※申請注意事項

1.若為設施設備已申請課桌椅更新尚不足,須註明清楚需更新班級,不得與設施設備補助重複

2.申請項目照片務必清晰,以彩色列印,若為設施設備請註明班級,照片須有遠近照並標示擺放位置

3.估價單請務必要有廠商用印,廠商需有營利事業登記並有統編

4.教具櫃請務必符合規定,高度靠牆 90cm 以下,不靠牆 60cm 以下

5.本次經費可以申請資本門,請優先申請不足設施設備及建議購置項目(如附件)

主辦單位: 特幼科
承辦單位: 特幼科
發布者: 陳怡安
連絡電話: 03-8462860 #254
公告時間: 2024-10-04 16:20:00
最後修改: 2024-10-07 10:25:13
點閱數: 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