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3140 號函、花蓮縣 110 年度至 114 年度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中長程發展計畫(項目 2-1-3)辦理。
二、研習相關資訊如下:
三、參與研習人員核予公假登記並核發 6 小時研習時數。
四、參與人員請各所屬機關、學校依規定給予公假登記,相關差旅費用由原服務單位支應。
五、為響應環保運動,請攜帶環保杯及餐具。
六、檢附研習計畫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