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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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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14
公告
轉知內政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但書規定,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使用補償費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依據本府 115 年 3 月 24 日府地價字第 1150057345 號函辦理,併檢附內政部解釋令 1 份。
於彈跳視窗觀看:內政部115年3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527號令.pdf
1) 內政部115年3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527號令.pdf
主辦單位:
教育處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處設施科
發布者:
吳品婕
連絡電話:
03-8462860 #303
公告時間:
2026-03-26 10:24:00
最後修改:
2026-03-26 10:25:02
點閱數: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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