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21
行政公告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章「學習環境及資源」及第3章「課程、教材及教學」之調查處理案,如說明,請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0332 號函辦理。 |
二、 |
查性平法業經 112 年 8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21 號令修正公布,爰本署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126913 號函(諒達)修正如下: |
(一) |
原說明三、「(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修正如下: |
1、 |
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信箱等,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
2、 |
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情事,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原援引之性平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及第 19 條條次,依序修正為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及第 20 條。 |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7
公告時間: 2024-02-17 08:26:00
最後修改: 2024-02-17 08: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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