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6月9日府教特字第1120114156號函辦理。
二、實施對象:符合下列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雙重特殊需求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具優勢才能發展需求,經家長或教師推薦(須檢附推薦評估表)。
(三)資賦優異學生,具身心障礙特質需身心障礙特殊需求服務,經家長或教師觀察(須檢附觀察評估表)。
三、補助基準:學生每人每學期(每學年)最高補助 2 萬元( 4 萬元)。
四、請依計畫內容辧理,並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計畫核章後逕送本府教育處特幼科,電子檔(含 word 檔及核章後掃描檔)上傳至 https://forms.gle/WDZo2h1kYMajaVgg7 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