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 年 7 月 1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084717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授權訂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明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以契約進用教保員之權益事項;另依教保條例第 22 條及第 31 條規定略以,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管理事項以契約明定之,其請假依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為保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國教署前於 109 年 7 月 22 日以臺教國署幼字第 1090086250 號函(本府 109 年 7 月 27 日教特字第 1090142327 號函諒達)修正「幼兒園因應勞動基準法之調適指引」(以下簡稱調適指引),並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供各界參酌。
四、為蒐集各公私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勞動權益問題,請於 112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下班前回傳「幼兒園適用勞動基準法教保員之勞動權益問題彙整表」至指定表單,俾憑辦理。
https://forms.gle/EKQrS9EKD41KiL8LA
五、請各園先行參閱調適指引內包括勞基法相關問答集與相關函釋之內容,如各園所提問題在調適指引內已有明列或答覆,請勿再提報,若園內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亦無須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