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9 月 21 日府教課字第 1110191126 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會計子目代號為: CG1115 。
三、本案執行期程為 111 年 9 月至 112 年 7 月止,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請各校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執行流程簡化方案」 以結報表 1 式 2 份及成果報告書(紙本 1 份)送本府核銷,如有結餘款請以繳款書併同結報表繳回。
四、檢附 111 學年度排笛教學核撥表(核銷情形)、「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空白表)」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