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 年 8 月 18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02670 號函辦理。
二、 112 學年度起,離島及偏遠地區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支持服務輔導改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規劃,為利各地方政府順利銜接轉型並穩定輔導品質,國教署 112 年 7 月 10 日修正發布前揭輔導作業原則;另委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修訂旨揭 2 本參考手冊,供本縣國幼班業務承辦人員、輔導教授、輔導員及教保服務人員參考運用,並得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三、檢送國幼班支持服務輔導工作參考手冊及國民教育幼兒班教保服務人員參考手冊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