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本府政風處所送112年度「國有公用財產使用管理」策進作為,請據以精進改善,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 112 年 8 月 18 日府政預字第 1120166883 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辦理之「國有公用财產使用管理專案稽核」,相關缺失之策進作為摘陳如下:
(一)制度面:
- 確實訂定國有公用財產盤點計畫,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
- 確實訂定被占用不動產清查及處理計畫並召開檢討會,確實掌握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情形。
- 研訂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計畫,掌握各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 增加誘因機制,使占用人自願返還國有地。
- 針對已受盤之財產先行檢核,避免重複盤點。
- 營業處所房屋(含基地)應列入年度盤點計畫內容,完備財產管理。
(二)執行面:
- 落實國有公用財產盤點,確實掌握國有財產之總值總量。
- 盤點作業應包含土地改良物及權利財產。
- 應確實登載財產資料,俾利財產管理。
- 國有土地價值應確實登記。
- 財產盤點檢附資料應完整,以符合法規。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應速辦理權狀繳銷。
- 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應有效利用。
- 適時更新被占用不動產現況,以利後續追繳作業。
- 持續與占用人溝通土地返還之意願,堅定管理機關之立場。
- 應依規定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
- 被占用不動產應依循司法救濟,以維機關權益。
- 辦理國有公用財產教育訓練,宣導相關法令規定及實務管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