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11 學年度起,已領中高級證者使得授課,已參與考試未領證者不得授課。
一、依據: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擔任本土語文教學及推動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有功人員獎勵計畫」辦理。
二、說明:
(一)計畫目的:為鼓勵本縣中小學教育人員參與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提升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對本土語文之學習興趣,並鼓勵教師發展本土語文教學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之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者及推動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之國中小學編制內之教師(含代理教師)並實際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者及推動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有功人員。(上揭編制內教師(含代理老師),不包括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三、檢附上開計畫相關佐證資料請詳閱計畫並請參閱範例。
四、請貴校於 112 年 9 月 30 日前,將敘獎名單報送至教育處課程科,另請將本案電子檔及核章掃描檔(pdf)惠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hide110@hlc.edu.tw),以利辦理本案敘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