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2 年 8 月 18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07642G 號函暨 112 年 9 月 11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20076 號函辦理。
二、請依所提計畫及核定經費執行,並於辦理完畢 20 日內檢具本案成果報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 1 份,如有結餘款請以支票繳回(無則免付)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報府辦理核銷。
三、檢附花蓮縣 112 學年度學前融合教育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成果報告、經費執行明細表及經費結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