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本校已於10月23日公告相關訊息。
二、教育部於112年12月5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0117306號函補充說明。
三、附件為前次「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本次疑義說明,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