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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敬請各校務必依規定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

  1.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 條之 1 第 1 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2. 請各校確依前開規定辦理,以避免相關爭議,維護教師權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邱世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8
公告時間: 2023-12-13 09:35:00
最後修改: 2023-12-13 0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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