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補助經費分別為以下項目:
本府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公立國民中小學審定本與藝能科教科書補助經費(會計子目: CC208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112 學年度花東地區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第 1 期款(會計子目: CC208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補助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校用書經費(會計子目: CC2083)。
二、請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依各計畫案分別檢具「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各一式 2 份,於 113 年 1 月 19 日前寄(送)本府教育處結報,原始憑證留校備查。若有結餘款,請以繳款書方式繳回,併附影本一份送結報。以同一份繳款書繳回時,務請於「應行說明事項」註明各計畫案繳回數額。
※私立學校若有結餘款,請以支票繳回。
※結報表請務必檢查合計數後再寄(送)出。
※同一繳款書繳回不同計畫結餘款時,應註明個別計畫名稱、會計子目和賸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