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08144 號函及 112 年 11 月 2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51071B 號函辦理。
二、請依下列說明於 113 年 3 月 8 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府辦理請款及核銷事宜:
(一)私立幼兒園:檢具領款收據 1 紙及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
(二)社會褔利機構:檢具領款收據 1 紙、成果報告、原始憑證影本(需有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核章)、實際收支明細表等資料各 1 份及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
三、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教經費用途為經常門,故「獎助招收單位經費」用於購置單價金額未滿新臺幣 1 萬元,提供身心障礙幼兒使用之教材教具、消耗性教學用品,以及維修損壞或增購特教教學設備、教學輔具等支出,請於採購時注意,以利核銷作業;另購置用品之原始憑證正本,請幼兒園及機構自行依會計法妥善保存。
四、檢附相關核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