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1 月 22 日府教課字第 11300173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開課經費第 2 期款撥付案,請貴校於本(113)年 2 月 5 日(星期一)下班前,依第 1 學期實際執行情形,預估第 2 學期所需開課經費(含第 1 期不足款),填妥並核章「112 學年度本土語文(閩南語、閩東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及臺灣手語國中開課經費第 2 期申請一覽表(詳附件可編輯 WORD 檔)」,免備文逕寄至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三、請各校務必估算正確,倘若因各校計算有誤或未按期限繳交第 2 期款申請一覽表,致貴校第 2 期款不足,不足的部分由各校自行負責。
四、隨文檢附「112 學年度國中本土語文(閩南語、閩東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及臺灣手語開課經費【第 1 期】核撥一覽表」供各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