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9 月 11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19267 號函、 113 年 1 月 16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0005224 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旨案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班接受安置身心障礙幼兒達 2 人以上者,補助助理員鐘點費每日最高 4 小時;其中 1 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 6 小時。
(二)每班僅安置 1 位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 4 小時。
三、本次申請調整起始日為 113 年 2 月 1 日,請有申請調整需求之園所,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二)前,檢附申請表、工作規劃表(各班)及特教通報網(https://www.set.edu.tw)登錄後下載列印之申請表,送件至教育處辦理,逾時不候,請盡早辦理。
四、為維持系統資料之正確性,請各機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用助理人員及報府備查,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載助理人員及定期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服務情形,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予補助。
五、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刪除該項補助並追繳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