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106875

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 助學金」訂於本(113)年2月16日起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1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34100418 號書函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 113 年 2 月 16 日起至 3 月 15 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 3 月 15 日晚上 12 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
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就教育部與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四、本案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各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 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請各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正本存於各校),至學生申請資料並請依網站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
五、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六、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直轄市及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 113 年 1 月、 2 月、 3 月之 3 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七、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併參(如附件)。
八、若有其他問題,請洽中原國小劉雅瑜主任,連絡電話: 03-8333547#160 。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馮巧莉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6
公告時間: 2024-02-02 16:14:00
最後修改: 2024-02-02 16:16:52
點閱數: 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