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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轉知 函轉本府地政處有關本(113)年度申請有償撥用國有不動產者,為於年度內順利完成撥用,請提前申請並務請重視及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地政處 113 年 2 月 27 日府地權字第 1130038135B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申請有償撥用國有不動產者提前(勿集中於年底)申請有償撥用,以免奉准撥用日跨至次一年度,衍生公告土地現值調漲影響撥用價款支付;申請有償撥用未登記土地者,儘量於上半年申撥,以免行政院於年底核准撥用,辦妥土地登記跨至次年度,致未能依該院訂定「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 3 項規定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計有償撥用價款。

三、檢附國產署函文及本府地政處函文各 1 份供參。

主辦單位: 教育處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處設施科
發布者: 田雅芳
連絡電話: 03-8462860 #307
公告時間: 2024-02-29 10:04:00
最後修改: 2024-02-29 1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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