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11 月 14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54107 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款為一次性獎勵(經常門),請依所提計畫書及核定表說明確實執行,並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即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至遲於113 年 8 月 10 日前報府核銷。
(二)經費核銷繳交資料:
三、成果報告書所附各項資料請依計畫書項目依序排序並編號,勿膠裝,照片請務必彩色列印,並附有空間全貌之遠照及近照;申請工程項目除上述之外,請再附上施工前、中、後對照照片;分批送達之消耗用品請於每次送達時拍照並留有憑證,於成果報告中註明每次送達日期。
四、若為設施設備,請列入財產清冊並於核銷時檢附證明。
五、上述所附憑證之品項、數量、規格及品牌等須與計畫書一致,若檢附影本請務必用印(承辦人或園所章),倘因項目停產、缺貨等非歸咎於園方因素需變更原計畫書,需先報府同意後方可變更。
六、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