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0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33051 號函辦理。
二、本案專任輔導教師薪資納入學校預算,由 113 年度各國民中小學「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行政管理及推展-人員維持費」
項下支應,請各校務必依薪水支領期程按月支付。
三、旨揭經費使用期限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相關經費請學校於額度內撙節開支並核實支應,請於計畫結束後 20 日內辦理核結
,核結時請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並依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若有結餘將由人事費繳回縣庫,非以繳款書作業。
四、旨揭計畫補助之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含括教師本俸、學術研究費、公保、健保、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經費亦應專款
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