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4 月 2 日府教課字第 1130063195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2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0565 號函辦理。
二、請申請學校務必確實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十四條附表」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文教學作業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與聘任。
三、旨案 112 學年度已甄聘原住民族語老師之學校,以續辦為原則,無需再提出申請;若主聘學校再聘時,有調整從聘學校以致 112 學年度節數合計未達基本節數者,請重新填寫申請表。
四、申請表送達日期: 113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下班前,請欲申請學校注意務必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倘 112 學年度現任專職族語老師,在 112 學年度因另有生涯規劃,不在原學校服務者,請務必填報本案申請表並函報本府,俾利本府彙整函轉國教署並納入本年度聯合甄選缺額。
六、檢附原住民族語老師進用申請辦法(含申請表)及相關法令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