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30181904B 號令修正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2.請本縣各公、私立國中填報 0403 地震受災學生(7-9 年級)相關資料。 3.本次填報受災學生為居住所被判定為紅單與黃單為主,惟相關升學優待內容仍要以全國免試委員會與花蓮區免試委員會決議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