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4 月 9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0493 號函及 113 年 3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
二、為配合行政院於 111 年 7 月 15 日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推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國教署以 113 年 3 月 1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0281A 號令修正發布本原則,以擴大推動並協助教保服務機構執行本課程。本次新增項目為:補助教保服務機構獎勵經費,其所屬教保服務人員具備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證書,且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依其具備之語文專長申請本課程計畫通過者,依人數核予獎勵經費,俾提升教保服務人員辦理本課程及精進本土語言專業能力之意願。
三、請各教保服務機構踴躍辦理,於113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前免備文提報計畫書及所需資料,電子及紙本各 1 份報送本府申請 (電子檔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本府承辦人信箱 anne12@hlc.edu.tw),資料說明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撰寫前請務必詳閱問答集)。
(二)具體課程計畫。
(三)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在職教保服務人員及服務人員報名費補助經費彙總表(無則免)紙本 1 份。
(四)專家相關資料(無則免)。
四、請務必詳閱問答集及補助基準,並審慎評估申請項目,若項目不符規定將予以刪除。
五、相關範本及表單請至自行下載使用。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 1130313 修訂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