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1096 號函辦理。 2.本府 113 年 2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130029149 號函轉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範本在案。 3.請本縣公私立國中小、花蓮體中,於 113 年 7 月 1 日前上傳貴校之「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與「校園安全檢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