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 111 年 4 月 7 日函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113 年 1 月 24 日本縣災害防救會報臨時會會議記錄及本府 113 年 5 月 21 日府消管字第 1130058757 號函辦理。
二、檢附「113 年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草案」及「113 年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