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5月27日林保字第1132212816號函暨本府113年5月30日府農林字第1130103091號函辦理。
二、查利用昆蟲趨光習性,使用燈光吸引「一般類昆蟲」進行生態觀察或攝影等,尚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惟如使用燈光吸引昆蟲實際進行捕取、採集、攜回等行為,則適用野保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之特殊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樣態,違者可依野保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又利用燈光吸引昆蟲生態觀察、攝影或生態解說等,尚難避免吸引到保育類昆蟲,此類野外觀察昆蟲活動,倘非以保育類昆蟲為標的,尚無涉野保法18條規定,惟如遇保育類野生動物應立即釋放,不得故意騷擾、虐待、獵捕、攜回或其他利用。
(一)倘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故意採取騷擾、虐待,則適用野保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二)倘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故意採取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則適用野保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四、進行戶外自然生態觀察野生動物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於教育面實有助於培養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亦為現行翻轉教育之一環,惟學生、家長或民眾參與野外觀察或生態解說時,對於保育類昆蟲相關資訊及法律規範認知尚有未竟了解之處,相關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已公告於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