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6 月 4 日府教學字 1130104938 號函暨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實施計畫辦理。
二、檢附獎勵名單表格 1 份,請於 113 年 7 月 8 日前完成本縣校務系統公務填報(第 7347 號)且將「學校獎勵建議名單」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彙整,無獎勵名單者,請註記“不提報”等字樣,亦請送交本表正本,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獎勵名單,標題請依國小、國中,修改為:花蓮縣 oo 國小、花蓮縣 oo 國中,勿寫成花蓮縣 oo 國中(小)。花蓮體中請改成: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四、本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每學年只辦理一次,請務必以 112 學年度為單位,一次提送完所有名單(不分上下學期)。
五、班級數務必以 112 學年度來填寫並依 112 學年度班級數來核定獎勵名單。
六、獎勵名單請注意學年度是 112 學年度(用舊表格修改請務必注意要更改學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