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5 月 15 日府教設字第 1130094552 號函(諒達)辦理。
二、補助經費如為資本門,請於財產帳上列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字樣,應提供補助項目財產帳上列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字樣的彩色照片。
三、成果報告表內施工前、中、後照片的「日期」應予標明。
四、查有多間學校未按上開二、三、辦理,遭公文退回,為便利時效,爰以處務公告再次重申。
五、請於竣工完畢後 1 週內檢附經費結報表及成果報告表(含施工前、中、後照片及日期)各 1 式 2 份報府核結,併予敘明。
六、為協助多間學校仍未載明施工前、中、後日期,檢附成果報告格式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