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8 月 20 日府警刑字第 1130161421 號函辦理。
二、本制定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734 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三、請各校依權責落實執行旨揭條例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