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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聘任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事 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 113 年 9 月 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0090271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20 條規 定,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擔任本土語文、 臺灣手語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之教學。

三、承上,同辦法第 15 條規定,教學支援人員之教學時間,於 單一學校(不包括分校)之每週教學節數,以不超過二十 節為原則;依第 5 條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 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 由校長聘任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 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學校得聘任具備新 住民語文專長之新住民或相關人士擔任。

四、聘任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章勞動契約等相關條例訂定;倘聘期 屆滿不再續聘請提前告知,以維護該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 權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發布者: 張文憶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5
公告時間: 2024-09-02 15:04:00
最後修改: 2024-09-02 15: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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