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9 月 24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1894 號函及教育部 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 8 點第 2 款規定辦理。
二、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參照旨揭說明,每日按時上傳餐點名稱及菜色照片,至其他登錄欄位(如:食材、製造商、驗證章 Q 或原料產地、供應商及熱量...等),毋需填報,亦不計列上傳完整率。
三、國教署自 113 年 9 月起統計各園每月教保服務日完整上傳餐點之情形,上傳完整率未達 90%者,依前揭要點第 15 點規定,得酌減次學年度設施設備費及 113 年 3 月已達成師生比獎勵金之補助比率,爰請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