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8 月 2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226A 號函辦理。
二、各校經費撥付一覽表如附件,為縮短撥款期程,本案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本縣所屬學校免附領據報府辦理請款。
三、本獎學金請專款專用,不得挪至其他用途,如有餘款一律繳回,請貴校確依規定於本學期結束前轉發予獲獎學生,並於 113 年 12 月 20 日前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併同成果報告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請以支票方式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