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調查不含裁併校。
二、關於「空餘教室(不含廢併校)調查表(表 1 )」填寫方式擇要說明如下:
(一)各校「基準間數」:
1.有關「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及「行政空間」,請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以下稱設施設備基準)」相關規定填列(詳如附件):
(1)國民小學校舍數量:請參考設施設備基準第 8 條第 1 款之相關規定。
(2)國民中學校舍數量:請參考設施設備基準第 8 條第 2 款之相關規定。
2.「特殊教育教室」(教學空間)與「廚房」、「餐廳」、「學生活動中心」(服務教學空間)之基準間數不須填列。
(二)各校「現有數」:請依學校實際情況查填。
三、關於「多元活化用途使用及閒置情形調查表(表 2)」填寫方式擇要說明如下:
各校教室空間除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及行政空間之用途外,作其他使用者,請依「實際用途」、「已規劃用途或未規劃用途」及「其他用途」續填表2。
四、各表詳細填寫說明請詳備註欄位。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含附件)」、「學校代碼一覽表」及「調查表(可編輯檔)」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