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2659 號函辦理。
二、為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幼兒園就學機會,享有安全之學習環境,依本要點第 3 點規定,各公立幼兒園得於每週期( 3 年為一週期)內申請充實及改善公立幼兒園教學環境設施設備經費。
三、 114 本年度補助對象包括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及學前特教班,基於補助不重複原則,本案排除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
(二)114 學年新設園(班)。
(三)113 年度(含)以前獲本署補助興建幼兒園教室(園舍)、增設公立幼兒園(班)或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施設備經費已逾辦理期限尚未完成核結(含展延)者,暫不予補助。
(四)113 年度至 115 年度為本案第 3 週期,週期內各園原則上不得重複申請。
四、 114 年度可申請之設施設備改善項目,包括一般設施設備改善及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倘有教學環境設施設備及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需求,應考量幼兒身心發展及教學需求,並衡酌園舍之地理環境及氣候條件,以樸實及耐用為原則,依幼兒園之規模、普通班與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設班情形、實際招收幼兒年齡及人數、歷年受補助情形(含新設普通班及特教班),研提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建築、消防、衛生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整體改善計畫。另如有安全設施設備項目(如監視器、探照燈、緊急求救鈴等),應優先提出改善; 109 年至 113 年已核定補助項目,除有特殊情形經評估確有立即改善需求外,請勿重複申請。
五、請貴校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各園申請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函報本府申請,倘格式不符或應附資料闕漏,將全案檢還;逾期報送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