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 月 1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3337 號函辦理。
二、復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3 點、第 7 點及附表之規定,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加置專任照顧服務人力 1 人之人事費。獲加置人力補助者,除寒暑期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 5 日外,其餘時間應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
三、國教署已核定補助 113 年 7 月至 114 年 8 月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之公立幼兒園,皆將持續補助,無須提出申請。
四、援上,各公立幼兒園倘有新增需求者,請於 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前,將調查表 excel 檔及核章後 pdf 檔,逕寄承辦人電子信箱(te001047@hlc.edu.tw),俾利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