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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轉知 如各單位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請視個案需要,依相關法規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各單位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例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等),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廠商應出具之證明文件(例如執業執照),並核實編列其所需預算。另可利用內政部消防署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執業、加入公會情形。倘有消防法疑義,請向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洽詢。

檢附相關公文附件

主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王均峰
連絡電話: 8462860#311
傳真號碼: 8462782
公告時間: 2025-02-05 10:11:00
最後修改: 2025-02-05 1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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