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600252A 號函辦理。
二、審酌準公共機制為政府擴展平價教保服務策略之一,爰將準公共幼兒園納入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以維護弱勢幼兒就學權益。準公共幼兒園訂定 114 學年之招收簡章,應符合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及下列原則:
(一)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履約期間辦理招生,應訂定招生規定;其內容應載明優先招收之對象、招收人數、登記時間、錄取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經地方政府備查後,於招生登記 1 個月前,公告於網站。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等 6 類需要協助幼兒;除身心障礙幼兒須經由地方政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優先入園外,其餘 5 類應並列為優先招收對象,不得另訂排序順位,亦不宜依年齡順序招收。惟貴局(府)辦理鑑定安置時,應考量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立性質不同,尊重各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之招生期程規劃。
(三)申請就學人數超過可招收人數時,應採公開形式辦理抽籤。未抽中者依抽籤順序全數列入備取名單;登記人數未額滿時,全數錄取。
(四)屬企業、機關(構)設立、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團體法人附設(屬)幼兒園者,倘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後仍有餘額,得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另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教保中心倘優先招收員工子女與孫子女及需要協助幼兒後,仍有收托餘額,得招收同棟建築物所在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居民幼兒。
(五)各園規劃各階段之登記、抽籤及報到時間等,應考量家長工作提供合宜、便民之辦理時間。
三、準公共幼兒園師生比調整政策:
(一)調整師生比業納入準公共機制第 3 期程合作要件, 113 學年度為整備期,自 114 學年度起漸進實施調整師生比,至遲應於 115 學年達成師生比 1 比 12 之目標。
(二)請各園辦理 114 學年度招生簡章備查作業時,招生規定之 114 學年度各班級可招收人數務必與契約附件約定數一致,俾利逐年調整師生比。
四、為利家長查詢各園招生訊息,請各園於114 年 3 月 14 日前報府備查,並於114 年 3 月 25 日前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招生簡章,公告各園招生簡章於前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五、提供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簡章上傳操作說明及招生簡章示例供參,請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參考運用並得依實際情形調整,招生簡章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招生學年度及教保服務機構全名。
(二)招生對象順位及各類身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各階段招生期程(含不同招生對象之登記、抽籤、公告錄取結果、報到、註冊、開學時間)
(四)備取名單保留期限及遞補機制。
(五)招生作業負責人及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