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4 月 7 日台內國字第 1140803042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設計指引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6 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將公共建築物採用不分性別概念或性別友善之通用概念導入廁所設計,提供設計原則與配置圖例,供公共建築物廁所空間規劃設計參考,惟實際之規劃設計應由建築師依場所條件選擇適當之規劃方式,以符合使用需求。 三、檢附「性別友善廁所設計指引」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