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各園所務必於 114 年 8 月 22 日(五)前送本案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成果報告及第 3 期領據報府核銷。
二、印領清冊及佐證資料等,請提供 114 年 2 月~7 月相關表件,另本次核結並附上貴園教師助理員在職課程 9 小時時數證明。
三、各園所教師助理員應定期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服務紀錄,又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撤銷該項補助,並追繳經費。
四、檢附核銷資料自我檢核表、經費收支結報表、經費執行成果報告、印領清冊(以班級為單位)及第 3 期領款收據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