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4 年 9 月 1 日府教特字第 1140173115A 號函及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請各校依前揭辦法先行辦理審核作業,並依辦法第四條規定,依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比例推薦之。
三、各校經初審彙整後,請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將申請表件、證明文件及學校審核通過名冊核章後,將電子檔寄送至南區特教資源中心李組長電子信箱 liyiching@hlc.edu.tw,俾利彙整作業,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未於指定期限內補正者將不予受理。
四、詳細申請注意事項可參閱114-1 特教行政研習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