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4 年 12 月 1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116412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 師,其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 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及 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三、有關考核會之組成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 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 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 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 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二)是以,所詢倘參加考核人數未滿5人,未能依考核辦法組 成考核會時,得否由園長逕予考核一節,考量公立幼兒 園園長之職務相當於國小校長,爰得準用本部94年12月 16日台人(二)字第0940145193C號令之說明四,由園長 逕予考核。
(三)另有關幼兒園未組成教師會及家長會,其代表之配套措 施等節,依前開令釋說明四略以,如學校尚未成立教師 會,得不置教師會代表;另考核辦法第9條之委員組成規 定,並未要求須置家長會代表。
三、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組成疑義一 節,說明如下: (一)依「教師法」第9條規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第2 項)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 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 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 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4項)前三 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 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 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員:(一)校長一人。…(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 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 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三)另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新設 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 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 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第二條 有關事項。(第2項)學校成立後三個月內應即依第三條及 前條規定成立本會,前項遴選委員會並於本會成立之日 解散。」
(四)綜上,鄉(鎮、市)立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準用教師法 及教評會設置辦法等規定,須組成教評會辦理教師聘任 審查事宜;惟考量鄉(鎮、市)立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 原並無配置教師,組成教評會確有困難,得參照教評會 設置辦法第6條新設立學校之規定,無法依規定組成教評 會前,由園長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 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後,辦理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宜。另倘 幼兒園組成教評會無困難,則應依教評會設置辦法之規 定組成教評會。
四、至貴府所詢有關遇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違反聘 約審議等作業時,其相關處理程序或配套措施一節,依教保條例第26條規定準用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 民小學教師之規定,爰公立幼兒園教師亦準用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惟「準用」非完 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 另倘涉及違法對待幼兒案件或教保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亦有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之適用,爰請貴 府具體敘明法規適用疑義另案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