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5 年 6 月 2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50056852 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捷報作業要點及相關經費支用規定辦理,並於辦理完畢 20 日內檢具本案計畫申請書、歷次輔導紀錄表、執行成果彙整報告表,如有結餘款請以支票繳回(無則免付)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報府辦理核結。
三、檢附核結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