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130478
極重要 公告 有關辦理本縣115至116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特殊教育法第 5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評鑑辦法、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1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603156 號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1 月 15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55600066 號函辦理。
二、第 1 期(113-116 學年)幼兒園特教評鑑併同(入)幼兒園基礎評鑑(112-116 學年度),擇定部分評鑑項目及指標辦理,詳見附件一-評鑑項目指標一覽表,並依「幼兒園特教評鑑注意事項」於 116 學年度前辦理完成,其中,幼兒園基礎評鑑週期(112-116 學年度)內已接受基礎評鑑之幼兒園,仍應接受特教評鑑。
三、本案增列至幼兒園基礎評鑑實施計畫中,並擇日辦理受評學校評鑑說明會暨網站使用說明會,由園所上傳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度之資料至本府指定網站,採資料檢視,無須入園(班)。
四、併同(入)幼兒園基礎評鑑辦理時,除評鑑結果之處理依特殊教育法辦理,非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各項指標之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或「不通過」外,其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則依幼兒園基礎評鑑規定辦理。
五、旨揭評鑑分三階段辦理,詳見附件二-規劃期程表及附件三-實施進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