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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檢送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8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及「應行注意事項」各1份,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 99 年 1 月 29 日府教國字第 0990017174 號函辦理。

(二)依據 98 年 11 月 24 日訂定「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與應行注意事項研商會議」決議,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自 98 學年度起,全國統一訂定之代收代辦費單項結餘每生超過 10 元以上(含 10 元)者,應於學年度結束時退還學生。另 97 學年度以前之結餘款應本「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專款專用原則辦理

2.學校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取手續費的繳費方式,並增列繳費方式,以達便民利民之目的。

3.「在家教育」學生收費基準依個別學生之教學計畫及學校課程所需予以收費。

(三)「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同時停止適用。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劉淑娟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307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0-01-2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1-29 10:25:00
點閱數: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