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98學年度第二學期暨99年寒假公立幼稚園課後留園服務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12 月 21 日台國(三)字第 0980187114F 號函辦理。
二.98 學年度第二學期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資料可於本(99)年 3 月 1 日起至系統登打資料。
三.經濟弱勢家庭者須函送相關資料至本府審核後,方可申請補助。
四.請辦理課後留園之園所於本(99)年 3 月 12 日前於系統列印公立幼稚園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清冊一式 2 份,並請受補助幼兒之監護人簽章,逕寄本府教育處特教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