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有關「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前,現有各級救生人員證照效期疑義﹝如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9 年 3 月 5 日體委全字第 0990004451 號函辦理。
二、近有部分公私立游泳池管理單位或業者洽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略以):目前聘用救生員所持之證照是否仍有效一節?就此,前揭「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第 27 條業有「過渡條款」3 年之原則規範。換言之,現有救生員所持之證照,並非立即失效,合先敘明。
三、為確保水上救生員證之品質,依監察院所提糾正意見,就民間團體核發「救生員證」應有之規範及認證機制,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已發布前開辦法,並公告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認證,將於今(99)年 4 月 30 日前審定並公告合格認證團體,如未經審定認證之團體不得辦理「救生員」檢定授證業務。
四、爾後於游泳池服勤之救生員,應持有認證團體所核發救生員證,始合於本會「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8 點、第 14 點等規定,請依規定落實管理,俾保障消費者權益。